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

自二○○二年四月一日起,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交部、公安部开始实施第2号令。这个法规的目的是为了适应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进一步简化劳务人员出国的审核手续,与国际通行做法相一致,促进中国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发展。

根据这个法规,经外贸经济合作部许可并持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企业被称为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公司。而劳务人员则是指经营公司根据与境外机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劳务合作、承包工程、设计咨询等合同派遣出去的人员,但经营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除外。

在劳务人员出国时,他们需要向公安机关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在申请办理劳务人员护照的时候,需要提交经营公司出具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说明、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和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以及经营公司的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公安机关在受理劳务人员出国申请时,主要会审查经营公司是否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劳务人员的身份资料,以及劳务人员是否存在法定不准出境的情况。如果劳务人员是被跨省招聘的,那么劳务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负责办理护照手续。

在办理劳务人员护照时,需要按照国家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交费。如果由于特殊情况劳务人员不能按时出国,经营公司应当向原发照机关登记备案。公安机关应该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护照办理工作,而对于外方要求时间紧迫的项目,公安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劳务人员的签证由经营公司统一通过外交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外事办公室办理。外事部门受理经营公司签证申请时,主要审查经营公司是否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以及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对经营公司外劳务合作项目的审查意见。而办理海员、渔工等特殊行业劳务人员的签证,则需要按照我国及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签证规定办理。外事部门负责协调和管理劳务人员的签证申办工作。

根据这个法规,经营公司违反规定的,将被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罚,如果有违法所得,则处以罚款;个人以出国劳务为名弄虚作假、骗取出入境证件的,将按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单位和个人在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中为他人骗取出入境证件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的,将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对外劳务合作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其所属单位将给予行政处分。

最后,这个法规除了适用于劳务性质的外派研修生外,不适用于向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派出劳务人员。